Accounting2c (6)
有關配件保固、產品保固和保固的示範手冊
第 12 條要求成員國授權國家法院和當局要求貿易商提供事實主張正確性的證據。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2)(c) 條明確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對欺騙性「雙重品質」行銷行為的適用,並為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處理此類欺騙性行為提供了更明確、更具體的法律依據。 本指南取代並廢除了 2017 年委員會關於將(原始)不公平貿易行為指令應用於「雙重品質」食品的通訊 (178)。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許多條款防止貿易商不公平地利用消費者對自律規範的信任。 該指令並未包含有關行為準則有效性的具體規則,但它基於這樣的假設:有關貿易商會員資格或自律機構推薦的誤導性聲明可能會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並削弱消費者對商品的信心。 首先,第 6(2)(b) 條要求交易者遵守他們認為對自己具有約束力的商業通訊行為準則。 慈善機構或其他道德組織可能有資格成為不公平交易行為指令下的交易者,這取決於它們是否開展商業活動(例如銷售符合某些道德標準的產品)。 作為交易者,他們必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其交易活動相關的規定。 例如,有關產品原產地或道德方面的資訊不得具有誤導性。 該條例第6條第(1)款的條件,例如,如果誤導性廣告針對歐盟消費者並損害了歐盟消費者的集體利益,則適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根據該法令第 6 條第 4 會計師 會計 款的規定,法律選擇協議不得偏離適用的法律。
《消費者食品資訊條例》中規定的資訊要求被視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含義內的「重要」資訊。 如果未能提供上述資訊(經過個人評估)可能會影響一般消費者的交易決策,則可能會被視為具有誤導性。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沒有強制要求表明產品或其成分的地理(或商業)來源(161)。 此外,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如果此類虛假或誤導性資訊可能會誘導消費者,則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登記工商 6(1)(b) 工商登記 條規定的禁止。 法院審查了家樂福案(74) 中《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與《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之間的相互作用,該案涉及《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7 條含義內的潛在誤導性比較廣告。 Dyson v BSH (24) 案的判決強調了與特定部門歐盟文書的資訊義務的相互作用。 該案件涉及吸塵器的標籤,以及缺乏關於測試條件的具體資訊(相關行業特定規則沒有要求)(25)是否可能構成誤導性遺漏。 法院確認,如果《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特定部門立法發生衝突,則以後者為準,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歐盟能源標籤不需要的資訊不能被視為“相關資訊”。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4 條明確指出,完全協調並不妨礙成員國在國內法中定義某些產品的主要特徵,在邀請購買時,這些特徵的遺漏將被視為重大。 它也明確指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能違反歐盟法律的規定,歐盟法律特別將監管方案的選擇取決於成員國在商業行為領域的能力。
如果使用含糊不清的陳述,則澄清必須足夠詳細,以便該陳述不能以交易者意圖之外的方式進行解釋。 消費者保護機構裁定,聲稱按摩椅對人體健康有療效(包括治療脊椎和循環系統問題)的說法屬於附件一第 17 點規定的禁止範圍 (245)。 第 7 條第 4 會計事務所 款 f) 點以及第 (4a) 和 (6) 款中包含的有關線上市場、搜尋結果透明度和使用者評價的義務在第 4.2 條中規定。 經營者為以其他方式向消費者傳達訊息而採取的任何措施。 結果發現,儘管所使用的通訊設備(電視)的空間和時間特性有限,但沒有什麼可以阻止交易者更清楚地陳述如此重要的事實。 歐盟食品法創建了一個全面的法律框架,其目的不僅是在高水準上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社會經濟利益,而且是為了確保安全食品在歐盟單一市場上的自由流動。 JRC報告也發現,消費者在面對商品差異後的行為也取決於差異程度。 例如,如果一般消費者知道食品的一種或多種關鍵成分或含量有顯著差異,則他更有可能影響其交易決策(181)。 會計師 較大的成分差異更有可能導致不同的感官特性,這在消費者如何判斷食品品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同時,也需要強調的是,食品的感官知覺並不是影響消費者選擇的唯一因素。 例如,消費者可能出於健康原因以外的原因(例如過敏原)而希望避免使用某些類型的成分。
在商業交易過程中,虛擬物品的價格必須以真實貨幣清楚、清楚地顯示。 一家零售商簽署了一項促進木材永續利用的行為準則,並在其網站上顯示該準則的標誌。 該行為準則包括承諾其成員不會使用來自不可持續管理的森林的硬木。 然而,事實證明,網站上廣告的產品含有來自此類森林的木材。 在這種情況下,索賠可能違反附件一第 4 會計事務所 點,或具有《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設立公司 6(2)(b) 條含義內的誤導性。 然而,如果產品標籤沒有明確揭示產品的差異,則與「雙重品質」相關的欺騙行為也可能發生。 在這些情況下,負責食品法的當局會檢查向消費者提供食品資訊的法規以及定義成分要求的相關產品特定法規的遵守情況。 在由不同機構負責執行《不公平貿易行為指令》和相關食品立法的成員國中,這些機構應密切合作,以確保對同一貿易商和/或交易行為的調查結果保持一致。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2 條涵蓋了貿易商提出的主張,即儘管存在顯著差異,但商品仍被合理地銷售為相同商品。
鑑於存在不正當商業行為,第十一條與國家規定禁止法院在執行抵押權的執行程序中依職權或應當事人請求審查可執行文件的有效性的規定並不衝突。 要求有實質決策權的法院採取類似中止執行程序的臨時措施來強制執行抵押權。 無法考慮適用於某些通訊方式(例如電視廣告)的時間限制。 如果經營者以消費者必須支付月費和半年費的方式表明訂閱價格,如果月費特別重要,則這種做法應被視為第七條規定的誤導性遺漏。 根本不收費,或者只是以不太明顯的方式收費,但如果它確實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他本來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只有當傳銷激勵計劃要求消費者提供經濟貢獻(無論金額多少)以換取獲得主要來自其他消費者加入該計劃的獎勵的可能性時,該計劃才被視為不公平的商業行為,而不是來自產品的銷售或消費。 一般禁止使消費者參與有獎遊戲或彩票遊戲取決於購買商品或使用服務的商業行為,這違反了指令,因為此類行為未包含在指令附件一中。 第 8 登記工商 條和第 登記工商 9 條規定了調查侵略性商業行為的標準。
此外,《一般資料保護規範》還包含有關兒童同意的有效性以及直接向兒童提供資訊社會相關服務時資訊提供的具體規則。 有針對性的廣告也可能屬於《一般資料保護規範》(354) 第 22 條所包含的自動決策規則的範圍。 商家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例如高昂的運輸成本或商家的額外法律義務)拒絕存取產品或根據地理資訊應用不同的價格。 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8(3) 設立公司 條有關拒絕銷售或重新導向的規定,商家有義務最遲在訂單流程開始時告知消費者送貨限制。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此資訊要求符合該指令含義內的「重大」資訊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商家遵守《消費者權利指令》第8條第(3)款的資訊要求,則拒絕銷售或重新導向本身並不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然而,個別案例的事實表明,這種做法可能會導致不公平的貿易行為。 企業與消費者關係中數據驅動的個人化實踐包括廣告個人化、推薦系統、定價、搜尋結果中的報價排名等。 設立公司 在評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做法的一般公平性時,應考慮資料保護機構關於交易者遵守或不遵守資料保護規則的現有決定。 要求不想購買旅遊保險的消費者在預訂機票時點擊「無保險」選項的做法,很可能是《消費者權益指令》第22條和《航空運營條例》第23條(屬於第 1 段)。 在《消費者權利指令》生效之前,一些國家當局已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對此類行為提起訴訟。
關於“購買邀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公司設立 條認為某些資訊是“相關的”。 這意味著,如果情況不清楚,貿易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此資訊。 例如,對於食品的各個成分,無法事先確定根據「顯著」和「不顯著」偏差的分類。 相反,偏差的「重要性」構成了「雙重品質」分銷實踐對普通消費者影響的逐案評估的一個組成部分。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c) 條在這個意義上使用該術語,即根據對普通消費者的影響。 國家法院裁定,發送模仿其他貿易商商標(名稱、標記和發票設計)的發票並給人留下該其他貿易商提供服務的印像是一種不公平的商業行為。 這也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1點(在廣告材料中發送發票或其他類似文件來表達付款要求,這給消費者留下了他已經訂購了廣告產品的錯誤印象)( 173)。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黑名單」)第22 點,特別禁止虛假陳述或製造虛假印象,顯示交易者的行為並非出於與其自身貿易、業務、手工藝或其他目的有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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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招攬購買的商業傳播的一個例子是宣傳商家「品牌」而不是特定產品的廣告(即品牌促銷)。 一旦對產品進行口頭或視覺參考,「產品特徵」總是會出現。 不同的解釋可能會鼓勵貿易商提供一般性產品描述或省略其商業報價中的信息,以避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的信息要求。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條的一般規定,在不同成員國銷售具有不同成分或性質的相同商品,如果這種行銷可能影響交易者的交易決策,則具有誤導性,因此不公平,應被禁止。 交易決策測試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所有主要不公平商業行為條款(即第5條至第9條)的基石和先決條件。 會計政策 公司設立 國家法院的一些判決特別提到了《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對誤導性原產地主張的適用。 第 5 條第(2)款規定了一個一般條款,定義了兩個關於商業行為是否被視為不公平的累積條件。
在涉及線上約會服務的案件中,國家法院命令交易者在網路上推廣其服務時直接並持續披露您的姓名、地址、註冊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 法院認為,商家未能在其網站上公佈其確切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構成欺騙性遺漏,可能導致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212)。 根據第 7 工商登記 條第(2)款,如果經營者未能說明特定商業行為的商業目的,如果這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他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則構成欺騙性遺漏。 國家當局對一家提供人壽保險產品但未在廣告中包含有關產品的重要資訊的交易商提起訴訟。 經銷商聲稱,如果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的保單親屬將獲得全額保險金。 然而,商家未能告知消費者,如果受保人在合約生效後的前 24 個月內非意外身故,其親屬只能獲得有限的保險利益 (189)。 一家金融機構將一種投資產品宣傳為低風險、五年期、優惠利率存款,並保證在到期時償還本金。 但實際上,投資者損失了資本的利息和大部分原始投資資本。
例如,在購買黃金之前向消費者提供專家估價的經銷商被視為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經銷商。 在這種情況下,不公平交易行為指示適用,因此交易者不能歪曲黃金的真實價值或所提供服務的價格(例如隱藏「管理費」)。 關於印刷媒體廣告,法院承認「商業行為」的特別廣泛的定義,並且根據法院的判決,如果經濟經營者透過另一家公司進行商業行為,則可以適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不能引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附件一中有關編輯廣告的第11 點來對付報紙出版商(126)。 法院提到歐盟缺乏關於印刷媒體的二級立法,並解釋說,該規定無意迫使報紙出版商防止廣告商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商業行為(127)。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或其他歐盟二級法律未涵蓋的許多商業行為可能符合凱克判決意義內的銷售協議。 如果這些銷售協議導致基於產品原產地的法律或事實上的歧視,則屬於 TFEU 第 34 條的範圍。
國家法院裁定,銷售非皮革家具並聲稱部分家具是由「紡織皮革」製成的,具有誤導性。 法院強調,一般消費者會假設這些家具含有皮革 (164)。 購買產品或訂閱服務後做出的許多購買後決策都可以被視為交易決策。 賣方是否為了轉售而購買產品,從而導致該活動與其商業或專業活動具有規律性、頻率和/或同時性(118)。 委員會發布了排名透明度指南,以使線上中介提供者和線上搜尋引擎提供者更容易遵守(104)。 本通知的收件人是歐盟成員國以及歐洲經濟區(EEA)協議簽署國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 當文本提到歐盟、聯盟或單一市場時,也必須理解 EEA 和 EEA 市場。 安威士合作夥伴-安威士因安威士One產品旨在招募來自北美的優質技術創業家以及IT和安全後端整合商而專門為您量身定制的合作夥伴體系,共同為用戶提供最優質的安防產品和服務。 Anviz One 會計事務所 合作夥伴可以與他分享 Anviz 不斷開發和現代化 Anviz One 產品的長期發展所帶來的持久好處。 請注意,由於相同缺陷,您不能同時並行地提出配件保固索賠和產品保固索賠。 但是,如果您的產品保固索賠成功,您可以向製造商提出更換產品或維修零件的配件保固索賠。 如果您是直銷商或電子商務賣家,我們將準備您的shopify或wordpress網站,推薦熱銷產品,採購供應商,執行品質控制並履行您的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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